第七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條:本會組織之運作,需遵行組織章程之規範。
第二條:本會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第四條:同一修正案若經會員大會否決,則半年內不得再提議此案。
第一條:本會組織之運作,需遵行組織章程之規範。
第二條:本會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提案:章程修改之提案,得由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 經幹部會議提議,三分之二幹部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決議,得提案修改。
- 由會員直接提議,三分之一會員連署,得提案修改。
- 修改:
- 章程之修改應由提案人擬定修正案後,送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
- 章程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會員二分之一決議,得修改之。
- 章程之修改得用通訊投票為之,惟總投票數需大於會員人數三分之二,贊成票數大於總投票數二分之一,得修改之。
第四條:同一修正案若經會員大會否決,則半年內不得再提議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