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光電與通訊工程學系系學會財產管理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光電與通訊工程學系所擁有之一切財產及借用物品。
第二條:本辦法授權本系場地組組長負責一切管理事宜,及其他有關組長協助管
理,系總幹監督之。
第三條:財產分類如下:
一、系上物品。
二、各組物品。
第四條:使用原則如下:
一、寒暑假中除了本系活動使用外,一律不出借使用。寒暑假活動,
如需借用本系財產,需經申請通過,方可借用。
二、本系財產除財產清冊所列之物品外,一律不外借使用。
三、本系之各項活動得使用各類財產。
四、租借器材需抵押個人證件,其證件在器材歸還並清點完畢後歸還。
第五條:使用辦法如下:
一、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借用財產應於預定時間歸還系
上場地組的組長,若無法如期歸還,需事先通知並說明原因,無故逾期則從表定歸還日期起兩個月內不得再租借器材。
二、器材若需續借者須在歸還日期前三天登記。
三、借用物品需向場地組長借用。
四、若租借之器材需使用電池,請自行準備。
五、系圖書之借閱需向文書組登記,且一人一次最多只能借閱5本書籍
,並於一個月內歸還文書組。
六、系圖書之借閱可事先向文書組預約。
七、系圖書惟無人預約者方可續借。
第六條:出借物品如有毀損或遺失,應令其修補、購買新品或照時價賠償,違
者得停止其借用權利;唯因本系公務使用而毀損或遺失者,得照時價賠
償,其賠償比例由系學會全體幹部開會決定。
第七條:本系每年得增購各類財產設備,其經費得由系費負擔。
第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系總幹及場地組組長討論決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場地組組長訂定,提請系總幹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光電與通訊工程學系所擁有之一切財產及借用物品。
第二條:本辦法授權本系場地組組長負責一切管理事宜,及其他有關組長協助管
理,系總幹監督之。
第三條:財產分類如下:
一、系上物品。
二、各組物品。
第四條:使用原則如下:
一、寒暑假中除了本系活動使用外,一律不出借使用。寒暑假活動,
如需借用本系財產,需經申請通過,方可借用。
二、本系財產除財產清冊所列之物品外,一律不外借使用。
三、本系之各項活動得使用各類財產。
四、租借器材需抵押個人證件,其證件在器材歸還並清點完畢後歸還。
第五條:使用辦法如下:
一、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借用財產應於預定時間歸還系
上場地組的組長,若無法如期歸還,需事先通知並說明原因,無故逾期則從表定歸還日期起兩個月內不得再租借器材。
二、器材若需續借者須在歸還日期前三天登記。
三、借用物品需向場地組長借用。
四、若租借之器材需使用電池,請自行準備。
五、系圖書之借閱需向文書組登記,且一人一次最多只能借閱5本書籍
,並於一個月內歸還文書組。
六、系圖書之借閱可事先向文書組預約。
七、系圖書惟無人預約者方可續借。
第六條:出借物品如有毀損或遺失,應令其修補、購買新品或照時價賠償,違
者得停止其借用權利;唯因本系公務使用而毀損或遺失者,得照時價賠
償,其賠償比例由系學會全體幹部開會決定。
第七條:本系每年得增購各類財產設備,其經費得由系費負擔。
第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系總幹及場地組組長討論決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場地組組長訂定,提請系總幹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