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光通系學會 財務管理辦法
本法於102.01.04通過
106年 9月15日經會員大會修訂同意後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光通系系學會會員所繳交會費之權利,妥善運用經費與系學會之財產,特設立此辦法。
第二條(法律適用範圍)
凡光通系系學會會員之系費申請、繳交、退費之問題,皆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法所稱學生,係指保有學籍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光通系學會會員。
第四條(經費來源)
光通系之經費來源如下列所述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五條(主管機關)
負責系費申請、繳交、退費之單位,為該屆系系學會總務組或職權相當之單位。
第六條(負責人)
系費申請、繳交、退費工作由該屆系學會總務組長負責。遇總務組長不能執行視事,得經系總幹同意,由指定人代理之。
第三章 系費收取
第七條(對象)
依據「光電與通訊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二條第四點,所有光通系系學會會員均具有繳交系費之權利。
第八條(繳交金額)
方案一:一次收取三年為2100元整。
方案二:一次收取兩年為1600元整。
方案三:一次收取一年為850元整。
方案四 : 一次收取四年為3000元整。
會員得自行選取繳交方案。
第四章 經費使用
第九條(預算)
光通系所有活動預算之編列,需由系總幹、各活動總召以及總務組共同編列,完成後須經由系學會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使得有效。
第十條(支出)
光通系系學會所主辦、協辦之各活動,均可申請使用之。
第十一條(申請)
系費申請分為三類,均須檢附發票或收據,收據需蓋店章,若無收據者,則應詳實描述其請款目的及用途
第五章 退費
第十二條(資格)
退費之金額,依照當事人該年度收取金額與該屆系會活動支出按比例計算。
第十四條(申請方法)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得向主管機關以規定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光通系學會退費申請表表格申請之。
第十五條(申請期限)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需在從開學日期起兩個月內提出申請,詳細日期則由各屆系會公布之。
第六章 申訴
第十六條(申訴之對口)
遇退費有疑義或困難者,得向該屆系學會幹部以書面或網路信件申訴之。
第十七條(申訴應載事項)
申訴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申訴之期限,以收到退費金額或通知一週內為限。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授權由該屆系學會定之。
第二十條
所有書面格式均由主管機關制定並採用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若持有家境清寒證明之系員,經系會長確認並填寫申請單完成後,不需繳交系費即享有繳交系費者的福利。
本法於102.01.04通過
106年 9月15日經會員大會修訂同意後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光通系系學會會員所繳交會費之權利,妥善運用經費與系學會之財產,特設立此辦法。
第二條(法律適用範圍)
凡光通系系學會會員之系費申請、繳交、退費之問題,皆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法所稱學生,係指保有學籍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光通系學會會員。
第四條(經費來源)
光通系之經費來源如下列所述
- 系員所繳交之系費
- 廠商補助款
- 光通週營利所得
- 系費存摺利息
- 社團評鑑獎勵金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五條(主管機關)
負責系費申請、繳交、退費之單位,為該屆系系學會總務組或職權相當之單位。
第六條(負責人)
系費申請、繳交、退費工作由該屆系學會總務組長負責。遇總務組長不能執行視事,得經系總幹同意,由指定人代理之。
第三章 系費收取
第七條(對象)
依據「光電與通訊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二條第四點,所有光通系系學會會員均具有繳交系費之權利。
第八條(繳交金額)
方案一:一次收取三年為2100元整。
方案二:一次收取兩年為1600元整。
方案三:一次收取一年為850元整。
方案四 : 一次收取四年為3000元整。
會員得自行選取繳交方案。
第四章 經費使用
第九條(預算)
光通系所有活動預算之編列,需由系總幹、各活動總召以及總務組共同編列,完成後須經由系學會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使得有效。
第十條(支出)
光通系系學會所主辦、協辦之各活動,均可申請使用之。
第十一條(申請)
系費申請分為三類,均須檢附發票或收據,收據需蓋店章,若無收據者,則應詳實描述其請款目的及用途
- 系學會支出申請,需填寫系學會支出申請單,經由系總幹、副總幹及總務組組長之審核後,方能請款。
- 活動支出申請,需填寫活動支出申請單,經由系總幹、活動負責人以及總務組組長之審核後,方能請款。
- 系隊支出申請,需填寫系隊支出申請單,經由系總幹、系體幹、總務組組長以及系隊隊長之審核後,方能請款。
第五章 退費
第十二條(資格)
- 光通系學生,已辦妥轉系/轉學/休學/退學手續者之退費標準,適用本法之規定。
- 已畢業者,喪失退費申請資格。
退費之金額,依照當事人該年度收取金額與該屆系會活動支出按比例計算。
第十四條(申請方法)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得向主管機關以規定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光通系學會退費申請表表格申請之。
第十五條(申請期限)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需在從開學日期起兩個月內提出申請,詳細日期則由各屆系會公布之。
第六章 申訴
第十六條(申訴之對口)
遇退費有疑義或困難者,得向該屆系學會幹部以書面或網路信件申訴之。
第十七條(申訴應載事項)
申訴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 申訴者之名字、連絡電話、系級。
- 申訴異議內容。得附加相關憑證輔助。
- 年、月、日。
申訴之期限,以收到退費金額或通知一週內為限。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授權由該屆系學會定之。
第二十條
所有書面格式均由主管機關制定並採用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若持有家境清寒證明之系員,經系會長確認並填寫申請單完成後,不需繳交系費即享有繳交系費者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