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會 議
第一條:本會幹部定期召開工作會報,每月召開一次,研討改進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條:臨時會議必要時由各幹部於一星期前向總幹事提出,由總幹事邀請相關人員出席開會。
第三條:各項活動主體幹部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邀請有關幹部出席協調,研討活動之推行。
第四條:本會各種會議,需在開會二日前將召開之事由及議案公告通知並通知會員出席。
第五條: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舉行兩次(如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幹部會議決議得召開臨時大會),總幹事應於一週前陳請指導老師核准後召開。
第六條:本會以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會務執行年度。
第七條:本會總幹事改選後之新任幹部需於五月底前提出下學年度之活動預算
案。
第八條:本會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總幹事主持,需請指導老師出席指導。總幹事請假或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總幹事代理之。
第一條:本會幹部定期召開工作會報,每月召開一次,研討改進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條:臨時會議必要時由各幹部於一星期前向總幹事提出,由總幹事邀請相關人員出席開會。
第三條:各項活動主體幹部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邀請有關幹部出席協調,研討活動之推行。
第四條:本會各種會議,需在開會二日前將召開之事由及議案公告通知並通知會員出席。
第五條: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舉行兩次(如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幹部會議決議得召開臨時大會),總幹事應於一週前陳請指導老師核准後召開。
第六條:本會以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會務執行年度。
第七條:本會總幹事改選後之新任幹部需於五月底前提出下學年度之活動預算
案。
第八條:本會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總幹事主持,需請指導老師出席指導。總幹事請假或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總幹事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