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經 費
第一條:本會於每學年註冊時,向會員收繳會費。會費由總務參考上學年實際收支情形及本學年活動計劃之實際需要而定,並經由幹部會議通過實施之。
第二條:本會得接受個人或團體之贊助。
第三條:經費之支出以收據上之條列為限,如無收據時,須由商家簽立證明書使得銷帳。經費須經正副總幹事及總務組之同意方可支出。
第四條:總務組須定期提出經費收支表,經總幹事確定無異議之後公佈於系上。
第五條:會員對於經費之給付存有異議時,經總幹事同意或四分之一會員連署得召開審查會議。
第六條:本會為非營利組織,故會內幹部因個人疏失導致金錢虧損得依規定向本
會提出補助申請。
第一條:本會於每學年註冊時,向會員收繳會費。會費由總務參考上學年實際收支情形及本學年活動計劃之實際需要而定,並經由幹部會議通過實施之。
第二條:本會得接受個人或團體之贊助。
第三條:經費之支出以收據上之條列為限,如無收據時,須由商家簽立證明書使得銷帳。經費須經正副總幹事及總務組之同意方可支出。
第四條:總務組須定期提出經費收支表,經總幹事確定無異議之後公佈於系上。
第五條:會員對於經費之給付存有異議時,經總幹事同意或四分之一會員連署得召開審查會議。
第六條:本會為非營利組織,故會內幹部因個人疏失導致金錢虧損得依規定向本
會提出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