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獎 懲
第一條:
1.獎:
(1)會員在各項活動表現優異時,由總幹事提出或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提報系主任及教官予與獎勵。
(2)系幹部表現優良者,經系幹部提名後,於幹部會議審核通過之後,提報系主任及教官予與嘉獎以上之鼓勵。
2.懲:
(1)系幹部之表現經幹部會議認定有失職且情節輕微者,予與罰金懲處,所得金額歸與系學會。
(2)系幹部之表現經幹部會議認定有失職且有礙系風者,予與免職,且提報系主任及教官作為德行考核依據。
(3)系幹部之表現經幹部會議認定失職且礙及他人情節嚴重者時,除予與免職外,且通報系主任及教官予與懲處。
(4)各項會議無故不到及遲到者,經當次會議通過,予與懲處。
(5)會員之行為有礙及系學會之發展者,經二分之一會員認證通過後,予與懲處。
(6)會員之行為有不檢,情節重大且經系員大會認證通過後,提報系主任及教官予與懲處。
第一條:
1.獎:
(1)會員在各項活動表現優異時,由總幹事提出或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提報系主任及教官予與獎勵。
(2)系幹部表現優良者,經系幹部提名後,於幹部會議審核通過之後,提報系主任及教官予與嘉獎以上之鼓勵。
2.懲:
(1)系幹部之表現經幹部會議認定有失職且情節輕微者,予與罰金懲處,所得金額歸與系學會。
(2)系幹部之表現經幹部會議認定有失職且有礙系風者,予與免職,且提報系主任及教官作為德行考核依據。
(3)系幹部之表現經幹部會議認定失職且礙及他人情節嚴重者時,除予與免職外,且通報系主任及教官予與懲處。
(4)各項會議無故不到及遲到者,經當次會議通過,予與懲處。
(5)會員之行為有礙及系學會之發展者,經二分之一會員認證通過後,予與懲處。
(6)會員之行為有不檢,情節重大且經系員大會認證通過後,提報系主任及教官予與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