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總幹事選罷法
第一章 選舉
第一條:候選人須為該學年度大學部二年級學生。
第二條:候選人之產生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系主任或各班導師提名,且本人同意後。
(二) 以班級為單位推舉候選人。
(三) 自行報名參選者,需經會員人數五分之一連署,得報名參選。
(四) 若至報名截止日尚無人報名參選,則得由第二點推舉候選人
2名。
第三條:投票行為
(一) 投票人數需超過全體系員二分之一。
(二) 當選人得票數需達有效票二分之一。
(三) 當選人得票數需大於廢票數。
第四條:開票
(一)開票時需分配工作人員專責取票、唱票、亮票等事宜。
(二)需由大一至大四各班班代在場監督開票過程。
(三)開票過程除班代外至少須有各年級各班代表至少兩人在場監
督開票流程。
第五條:未通過選舉
第二章 罷免
第一條:總幹事對本會發展有嚴重影響,使之本會與系員損失其權益,
或者其它嚴重情節,即可對現任總幹事提出罷免。
第二條:提案
(一)經社團指導老師認定提案之。
(二)經學會幹部提案。
(三)系學會系員連署提案。
第三條:罷免辦法
(一)經由學會幹部三分之二連署,即可提出罷免案,並附上罷免書,同時詳述罷免理由。未達三分之二連署或未附上罷免書,則罷免案撤回。
(二)由系學會會員二分之一連署,並附上罷免書,同時詳述罷免理由。未達二分之一連署或未附上罷免書,則罷免案撤回。
(三)上任未滿三個月內(從新學年度8月算起)不可提出罷免案。
(四)於罷免案正式提出後,七日內,本會需舉辦罷免案說明與投票事宜。
第四條:
(一)罷免案須送交會員大會進行表決,經會員大會會員三分之二出席,
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即通過罷免案。
(二)罷免案得用通訊投票為之,惟總投票數需大於會員人數三分之二,
贊成票數大於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亦通過罷免案。
第五條:被罷免人於兩天內,將本會資料移轉至委員會。委員會需在一
個禮拜內,提名新的候選人,並召開系員大會選舉之,並遵照總幹事選舉法選舉之。總幹事之遺缺由副總幹事代理之。
第六條: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會員三分之二,或贊成票數未過半,即
罷免失敗,總幹事仍可執行其權力與職責,爾後不可再對其提
出相同罷免案。
附件2:系隊管理辦法
(一)設立
(1)欲成立新系隊,需向體育組領取申請表。
(2)申請表裡附有連署欄,至少有6人連署。
(3)新系隊人數至少有6人。
(4)不可成立性質相同之系隊。
(5)新系隊觀察期間為申請後2個月。
(6)新系隊隊長由申請人暫時擔任。
(7)新系隊成立補助2000元,此金額不包含系隊費補助。
(二)管理方法
(1)系隊長由各系隊決定。
(2)各系隊隊長須於每學年上學期初,提交各系隊預定練習時間,由體育組與各系系體幹開會討論之,各隊練習時間由此次會議決議,如有異議,請各系系隊長自行與其他系隊長協調。
(3)每學期期初繳交各系隊器材清單;器材清單格式向體育組領取。
(三)系隊費使用方法
(1)系隊費為各系隊購買器材及報名費用,限光通系各隊長申請使用。
(2)申請時間為開學前一個禮拜,由各隊長提出目前各隊所缺器材。
(3)各學期初系總幹、系體幹、總務和各系隊長需召開會議,由總務編列出此學期的系隊費預算,系總幹則準備各系隊器材清單及各系隊所申請的器材清單。
(4)期初會議決議事項:由各系隊隊長決議總務編出預算的使用比例,一份為購買器材的預算,另一份則為做報名費用。
(5)使用比例訂定後,由系體幹及各系隊長討論各項器材採購之用途,每項器材均須全體隊長同意使得採購,購買預算如有餘額則編入報名費預算。
(6)剩下的報名費預算由各系隊平分,各系隊所持預算由體幹記錄之。
(7)報名費並不發放給各系隊隊長,如各系隊有比賽需要報名費,則由系隊長向系體幹申請,再由體幹向總務領取報名費。
(8)各系隊長採購器材或繳交報名費均須附上發票或交易明細表以供查證。
附件3:系費補助申請辦法
第一章 選舉
第一條:候選人須為該學年度大學部二年級學生。
第二條:候選人之產生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系主任或各班導師提名,且本人同意後。
(二) 以班級為單位推舉候選人。
(三) 自行報名參選者,需經會員人數五分之一連署,得報名參選。
(四) 若至報名截止日尚無人報名參選,則得由第二點推舉候選人
2名。
第三條:投票行為
(一) 投票人數需超過全體系員二分之一。
(二) 當選人得票數需達有效票二分之一。
(三) 當選人得票數需大於廢票數。
第四條:開票
(一)開票時需分配工作人員專責取票、唱票、亮票等事宜。
(二)需由大一至大四各班班代在場監督開票過程。
(三)開票過程除班代外至少須有各年級各班代表至少兩人在場監
督開票流程。
第五條:未通過選舉
- 若投票人數未達三分之二或因其它因素而未能產生新任總幹事,則系學會需再七日內召開系員大會舉辦選舉,而候選人可如同,如有新候選人則需滿足第二條之規範。
第二章 罷免
第一條:總幹事對本會發展有嚴重影響,使之本會與系員損失其權益,
或者其它嚴重情節,即可對現任總幹事提出罷免。
第二條:提案
(一)經社團指導老師認定提案之。
(二)經學會幹部提案。
(三)系學會系員連署提案。
第三條:罷免辦法
(一)經由學會幹部三分之二連署,即可提出罷免案,並附上罷免書,同時詳述罷免理由。未達三分之二連署或未附上罷免書,則罷免案撤回。
(二)由系學會會員二分之一連署,並附上罷免書,同時詳述罷免理由。未達二分之一連署或未附上罷免書,則罷免案撤回。
(三)上任未滿三個月內(從新學年度8月算起)不可提出罷免案。
(四)於罷免案正式提出後,七日內,本會需舉辦罷免案說明與投票事宜。
第四條:
(一)罷免案須送交會員大會進行表決,經會員大會會員三分之二出席,
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即通過罷免案。
(二)罷免案得用通訊投票為之,惟總投票數需大於會員人數三分之二,
贊成票數大於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亦通過罷免案。
第五條:被罷免人於兩天內,將本會資料移轉至委員會。委員會需在一
個禮拜內,提名新的候選人,並召開系員大會選舉之,並遵照總幹事選舉法選舉之。總幹事之遺缺由副總幹事代理之。
第六條: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會員三分之二,或贊成票數未過半,即
罷免失敗,總幹事仍可執行其權力與職責,爾後不可再對其提
出相同罷免案。
附件2:系隊管理辦法
(一)設立
(1)欲成立新系隊,需向體育組領取申請表。
(2)申請表裡附有連署欄,至少有6人連署。
(3)新系隊人數至少有6人。
(4)不可成立性質相同之系隊。
(5)新系隊觀察期間為申請後2個月。
(6)新系隊隊長由申請人暫時擔任。
(7)新系隊成立補助2000元,此金額不包含系隊費補助。
(二)管理方法
(1)系隊長由各系隊決定。
(2)各系隊隊長須於每學年上學期初,提交各系隊預定練習時間,由體育組與各系系體幹開會討論之,各隊練習時間由此次會議決議,如有異議,請各系系隊長自行與其他系隊長協調。
(3)每學期期初繳交各系隊器材清單;器材清單格式向體育組領取。
(三)系隊費使用方法
(1)系隊費為各系隊購買器材及報名費用,限光通系各隊長申請使用。
(2)申請時間為開學前一個禮拜,由各隊長提出目前各隊所缺器材。
(3)各學期初系總幹、系體幹、總務和各系隊長需召開會議,由總務編列出此學期的系隊費預算,系總幹則準備各系隊器材清單及各系隊所申請的器材清單。
(4)期初會議決議事項:由各系隊隊長決議總務編出預算的使用比例,一份為購買器材的預算,另一份則為做報名費用。
(5)使用比例訂定後,由系體幹及各系隊長討論各項器材採購之用途,每項器材均須全體隊長同意使得採購,購買預算如有餘額則編入報名費預算。
(6)剩下的報名費預算由各系隊平分,各系隊所持預算由體幹記錄之。
(7)報名費並不發放給各系隊隊長,如各系隊有比賽需要報名費,則由系隊長向系體幹申請,再由體幹向總務領取報名費。
(8)各系隊長採購器材或繳交報名費均須附上發票或交易明細表以供查證。
附件3:系費補助申請辦法
- 補助類別
- 一般申請:
- 活動相關申請:
- 申請方式
- 依申請類別由總幹事或活動總召召開幹部會議,由全體幹部投票表決是否核准該疏失之經費補助,採多數決。
- 經由幹部會議核准後,填妥疏失補助申請單及檢討報告書,依照申請類別送簽。
- 簽章程序:
- 一般申請
- 活動相關申請